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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N江南官网入口我国《刑法》剥夺权利的适用对象
JN江南官网入口我国《刑法》剥夺权利的适用对象赖建平律师,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,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,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,现执业于泰和泰(北京)律师事务所,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,专注于刑事业务,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,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五十六条【剥夺权利的适用对象】规定,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;对于故意杀人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权利。
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剥夺权利适用对象的规定。根据本款规定,附加剥夺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:
1.危害的犯罪分子,即实施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犯罪行为的罪犯。这些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国家、颠覆人民的政权和的行为,其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权利的情况外,不论判处何种刑罚,都必须附加剥夺权利。
2.对于故意杀人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权利。本条列举了可以附加剥夺权利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,如故意杀人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(《刑法修正案(三)》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了修改,将“投毒”改为“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”。)、抢劫等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,这些犯罪都是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,对于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,必要时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权利也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,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教育作用。根据本条的规定,可以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上述这几种犯罪,但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,只要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,都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权利。
第二款是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规定。根据本款规定,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,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。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对象,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:
1.危害罪中的国家罪、煽动国家罪、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罪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、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。
2.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,侮辱、诽谤罪,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,破坏选举罪。
3.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招摇撞骗罪,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罪,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,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非法集会、、罪,非法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、参加集会、、罪,破坏集会、、罪,侮辱国旗、国徽罪。
4.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罪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。
5.渎职罪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、徇私枉法罪。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权利的犯罪,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权利。
你院《关于对故意伤害、盗窃(重大)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,能否附加剥夺权利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,对于故意杀人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权利。对故意伤害、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,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、犯罪情节恶劣、罪行严重的,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权利。
(三)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、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,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)
第十四条对于犯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、组织、利用组织致人重伤、死亡罪JN江南官网入口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可以附加剥夺权利。